本文旨在探討信賴保護原則在不同的國家權力領域中,究是各以何種具體形貌展現。蓋從撤銷與廢止行政處分之相關規整的比較已可認識到,信賴保護原則於不同的情境中,會體現為不同的具體規範,因此前揭的探討即有其正當性。此外,若要合理地審視人民對國家行為的信賴是否應予保護,亦有必要發展出更為細緻的論述方式。 於嘗試將信賴保護原則具體化為更細緻的論述方式前,為使具體化的論述有較清晰之輪廓,不與其他法律原則相混淆,應先澄清其法理基礎。就此,由於法安定原則確實要求法秩序的穩定與可預測,實已包含保護人民信賴的要求,其應可作為信賴保護原則之基礎無疑。而在適當地考量人民的信賴基礎、信賴值得保護的要件、公益的需求,以及法律效果等觀點下,本文認為:(1)在立法領域中,信賴保護原則應可具體化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並且原則上得以區分真正、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方式判斷立法行為是否違憲;惟若涉及基本權的干預,則可以比例原則整合溯及禁止的觀點作一統合性的評價。(2)在行政領域中,則宜區分不同的行政行為形式,個別地審視人民對之信賴應受到如何保護。(3)至於在司法領域中,司法裁判除有確定力外,應不具有規範上之拘束力。惟法院於變更其向來之司法裁判時,仍應考量信賴保護原則,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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