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界對於我國信託繼受之過程,文獻略少,導致我國信託制度在前導法理之理解上似乎不夠深入,故開啟本文研究之動機。具體而言,信託制度之繼受,需先掌握三個最基本且有層次關係之問題:首先,所謂之信託制度,其究竟在英美法制上之原貌為何?按信託制度乃源於英國,而屬於英美法系之重要資產管理方式,其在英美法系上之意義與本質為何?有其法律上之重要特徵?在實務上之發展與變化設計,此皆為研究信託法制之繼受前,所需加以確立之背景知識。其次,繼受信託制度,究竟能提供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所無法提供之何種經濟功能?按之所以需引進信託制度,必須信託法制確實能提供我國法制所欠缺之經濟功能,立法者方有引進信託制度之經濟上誘因與立法上正當性;而一般對於信託制度功能之描述,多半乃全面性地敘述,然而並未以制度間比較的研究方法來過濾出信託法制之特殊經濟功能。而本文希望先精確分析出信託制度之特殊經濟功能,以便於由經濟面掌握信託之全貌。我國由功能面掌握信託制度存在之價值,希望透過功能面之角度了解信託,將來在立法論與解釋論上方能更精確發展我國信託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