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目的在於探討刑法中針對兒童及少年所設計之性管制規範正當性問題,主要涉及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侵害對象之犯罪類型與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犯罪類型之研究。固然在一般認知當中,基於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從而應特別立法加以保護,然而就實證研究而言,是否確實存在此一特殊保護必要性?再者,未成年人在性侵害或性交易行為中所面臨之侵害,和其他犯罪行為對之所造成之侵害有何差異?最後,本文亦就刑法性管制規範之相關要件之解釋適用進行個別檢驗。 本文認為,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害或發生性交易行為時,現實上確實呈現出程度較高的利益侵害,從而相關性管制規範即有其正當性基礎。然而,規範的設計其實也往往借用保護未成年人的名目,進行性道德規制的擴散,諸如「為了我們的下一代著想,因此要避免他們受到色情的污染與戕害」一類的論述無所不在,藉由憂心未成年人純真形象可能遭受破壞所引起的道德恐慌,使性管制規範的介入更深入、更廣泛,也因而成為鞏固主流性道德價值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