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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從生育控制看墮胎罪的法律論述──以優生思想的內化為觀察點

A Perspective of Birth Control on Legal Discourses of Offense of Abortion: Focusing on the Internalization of Eugenic Thought

指導教授 : 李茂生

摘要


論文摘要 現今墮胎罪的法律論述,體現為兩種個人法益之間衝突的化約,而形成主張保護胎兒生命利益抑或女性自我決定權的對立。以前者為論述主軸的贊成立法禁止墮胎行為的法律論述,將重心置於論證胎兒生命的需保護性,方法或是試圖將人之生命權的保護範圍予以擴張,或是試圖就胎兒生命發展的時序肯定生命價值的層升;以後者為主軸的反對立法禁止墮胎行為的法律論述,則援引女性主義與身體的自我決定權,論證女性的自我決定權的需保護性,而謀求在一定條件或期間內應該允許女性的自我決定權能夠凌駕於胎兒生命利益之上。在刑法次元中這是屬於違法論利益衝突原則的應用,而在憲法次元中則呈現出基本權的衝突或是對於基本權的限制。 面對上述呈現出兩種個人法益對立拉鋸的向量圖示,正反論述之間的頻繁對話,以及採行折衷意見的必要性,致使墮胎議題在現行的法律論述中形成階段性任務已然達成的假象,因而使得論述的發展進入停滯。然而,如果觀察到禁令允許了優生學指標及社會性指標的合法化適格事由的存在,而這兩項合法化事由實際上難以經由解釋而為孕婦個人的身體法益所含括,那麼在體系矛盾的疑問下,不得不就歷史的角度,對於論述的發展脈絡作一番重新考察。 只是,對於立法史以及早期墮胎法律論述的觀察,卻得出了原初支撐墮胎罪立法的依據,主要並不是對於胎兒生命利益的保護,而是基於人口與優生等國家利益的維護考量下需要對於個人的生育自由進行控制。雖然此一事實的發現,並不妨礙現今以個人法益保障為原則的刑法解釋學,將墮胎罪的法益經由解釋學定位在對胎兒生命利益的保護,然而對於墮胎議題的思考,不應該停留在刑法解釋學的說理無礙為滿足,這樣的自我限制,至少在思考的階段上是不對的。一個重要的疑問在於,既然墮胎罪在原初並非純粹地個人法益的保護與衝突,那麼相對於法規的持續存在,不能對於論述內容的轉變視而不見。 因此,本文分別先就早期墮胎法律論述中支持生育控制的兩套理論:人口經濟學及優生學進行個別觀察。若是從將權力作用於個人生命的生命政治來看,為了達成管控社會的建立,以具體表現在對於個人生育行為的控制而進行的群體生命管理,大致上,人口經濟學及優生學的理論,可以分別看作是對於人口之量的控制以及質的控制;在爬梳了兩理論的脈絡發展後,本文認為,雖然如今論述已不再主張人口管理國家法益的必要性,但是論述的思想在逐漸為個人所吸收內化的情況下,難以肯認這些思想已經從墮胎議題中消失。個人為了追求自己生活的幸福與更多的資源分配,自發地接受了生育控制的論述思想。 為了能清楚地察覺論述內化的軌跡,本文進一步選定了優生思想的內化作為觀察點,以日本社會運動及反對立法的論述爭議為觀察材料,描繪論述對於以胎兒優生為由進行選別墮胎的認知,是如何從國家優生思想的生育控制延續,轉變為屬於女性自我決定自由的內容,以具體觀察優生思想是如何一步步地與個人自我決定權相結合。 墮胎罪本來是最先被開發出來的生育控制技術之一,在控制技術越趨精密隱微的發展之下,隨著個人主體性的提升,以及前述人口經濟學與優生學的思想逐步為個人所內化的情形下,墮胎罪作為生育控制技術已然因為過於粗略而控制實效性大為降低;但是本罪在實際上恐怕難以除罪化,因為墮胎罪的廢除將代表了國家對於生育控制的棄守。 另一方面,與個人自我決定權相結合的優生思想,經由社會學與倫理學的檢驗,優生思想的承認恐怕將對於身心障礙者帶來不利益,可是因為內在優生思想受到了女性自我決定權的包覆,面對高漲的自我決定權,法律縱使察覺優生思想的參雜,卻不能以此為由干涉個人自我決定的形成自由。對此,本文認為,或許在特殊人格具有一定價值需要保護的前提框架下,策略性地主張胎兒生命利益的需保護性,可以適度地對於內在優生思想,提供一個對抗的立足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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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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