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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特別股法律地位之探討:以公司組織變動為例

The Study of the Legal Status of Preferred Share- Focus on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指導教授 : 曾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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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別股屬於介於債跟股之間的中介產物,依其條款設計的不同,而產生偏向股份或偏向公司債的特性,特別股的債股雙源性,對於妥善利用的發行公司以及投資人而言,確實均得以幫助雙方達成其各自目的。 然而,在許多情況下,通常公司的股份組成,多由普通股佔股份的多數,即易形成由普通股掌握經營權的情況,許多特別股在無表決權之條件下,無法有效介入公司經營,故當股利發放權於董事會主導下,高額的股利率成了不一定能實現之大餅,享有的優先清算權,卻無法如債權人般強制申請公司破產,導致不論優先股利抑或優先清算權的利益,在法律上都處於一個不穩定的狀態。 此外,公司之利益即如同一個大餅,董事得透過兩種方式達成股東利益極大化,一種為極大化公司利益的大小,使得同為股東的特別股一同增大其利益,另一種投機之方式,則為剝奪其中一方的利益,劃歸給另一方股東,在普通股與特別股存在對風險追求不一樣的特性下,普通股與特別股間,極易形成緊張之水平利害競爭關係,當普通股掌握經營權之時,更容易透過經營權來尋找特別股之契約漏洞,藉以剝奪特別股應有的利益,本文發現在德拉瓦州的累積判決當中,公司組織重整的過程中,最容易產生普通股與特別股股東之衝突。 在德拉瓦州的判例當中,以 Jedwab 一案對於特別股於法律上之定位影響最大,為了突破傳統上將特別股之權利視為契約權利的見解下,法院終肯認特別股股東亦得基於股東身分享有衡平法上的權利,但在特別權利部分仍依照傳統見解,認本質仍屬於契約權利,故在實際適用下,Jedwab 案過後的三十年,特別股股東的於法律上的權利,仍舊無法有效受到完善保護,過度嚴格的契約解釋,導致掌握經營權的普通股股東得以乘機利用。 2015年我國公司法修正過後,終於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大幅解除特別股之發行限制,可以合理預見地,對於以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主體的我國,當未來特別股頻繁發行使用時,普通股與特別股股東之爭即很可能無法避免,是故本文將透過德拉瓦州的代表判決,來重新省思我國未來特別股相關制度的發展與挑戰。 2015年我國公司法修正過後,終於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大幅解除特別股之發行限制,可以合理預見地,對於以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主體的我國,當未來特別股頻繁發行使用時,普通股與特別股股東之爭即很可能無法避免,是故本文將透過德拉瓦州的代表判決,來重新省思我國未來特別股相關制度的發展與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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