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之設計,往往得以觀察到有致力於平衡公私益,由於專利權係由授予私人權利,來達到鼓勵創新、促進產業進步之目的。 不正行為抗辯之設立,亦為此概念。為了維持專利品質,課與專利申請人一資訊揭露義務。當專利申請人隱匿或提供錯誤不實之資訊,而該資訊對專利來說為重要的,其行為係出於欺騙之意圖。此時在法院判斷其構成不正行為,則專利權不可行使。不正行為在美國被廣泛的認定,也造成了近似濫用之情形。而後得以觀察到美國法院致力於限縮其適用,限縮後的案件發展,即為本文所觀察之重點。 在我國是否有揭露義務引進之必要,我國是否曾發生相類似不正行為之案件,在我國現有法制下得否妥善解決,亦為本文觀察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