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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附隨義務與民事責任之發展

指導教授 : 王澤鑑

摘要


本論文以附隨義務為核心,旨在探討以下問題: 一、附隨義務的基本理論,及其在民事責任上之體系定位:關於債之關係義務群之體系、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區分標準何在、有無區分實益、附隨義務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我國民法既已存在之若干制度,如何藉由附隨義務理論使之充實:契約責任如何藉由附隨義務概念之釐清、體系之建構而予充實?締約上過失責任如何建構?民法第245之1如何適用? 三、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現況之背景下,契約與侵權雙軌制保護不足之責任體系困境已經展現。應如何據以因應新型態的社會活動?針對諸多新穎的法律課題,應擴張債法上的附隨義務或侵權行為法之交易安全義務,以促成債法之進一步發展?而兩者之界限何在?就此而言,我國法上有無引進德國法上的「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契約理論」以資解決相關問題的必要? 本論文主要採取比較法之研究,以德國法上附隨義務之概念,在積極侵害債權、締約上過失、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契約等三個領域的發展歷程,分析附隨義務的理論沿革、體系等相關問題。關於外國立法例之引介,主要是參酌德國法。各章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問題背景、研究目的及方法等。 第二章探討附隨義務與債法之變遷歷程:附隨義務理論的發展歷程,即為債之關係義務群及債之關係構造的理論發展過程,且是藉由締約上過失、不完全給付、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契約理論等領域漸漸形成完整的體系,以上三者問題核心各有不同,發展順序亦有先後,今日之適用事例亦不相同,然而理論基礎前後一貫、體系架構互相呼應,須整體觀察,始能通盤理解債之關係義務群,特別是附隨義務如何發展。本章由發展史的觀點,從上開制度中歸納出附隨義務的發展脈絡,進而勾勒出附隨義務的理論內涵暨債法變遷之脈絡。 第三章釐清附隨義務一般概念及債之關係義務群基本理論。對於附隨義務的用語、債之關係義務群的義務體系等基本問題加以闡述。 第四章對於我國締約上過失責任及民法第245條之1解釋適用的重要問題,加以闡述。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上過失規定如何解釋適用,係1999年新修正民法爭議性最大的問題之一,其涉及先契約階段違反附隨義務。上開規定,僅明定違反說明義務、違反保密義務之情形,且違反以上二種具體附隨義務之要件亦各不相同。新法通過未久,有指出若干問題在立法過程中或未及詳加探討之 ,在此時平心靜氣探討其得失,或亦未晚。 上開規定如何適用,乃是研究我國民事法制者不能逃避的課題。德國實務界長期以來漸漸發展出諸多案例類型,履經學界廣泛討論,包括:(一)侵害侵權行為所保護法益類型;(二)因締約過失致欠缺契約關係(包括無效、得撤銷、不成立等)類型;(三)締約中斷;(四)因締約過失致違反相對人意願訂立契約類型等。上開諸類型各有特色,問題重心各不相同,經學者引介亦為我國學界所接受,惟實務界直至新法第245之1立法前,對於締約上過失責任立場保守,當事人或亦因此而懼於主張,致關於契約前階段違反附隨義務所生締約上過失責任,在我國未能發展,然而前述侵害侵權行為保護法益類型、欠缺契約關係(包括無效、得撤銷、不成立等)類型、締約中斷類型、因締約過失致違反相對人意願訂立契約類型可能涉及之問題,在我國似非不存在。 第五章以契約關係的附隨義務為核心,著重於契約關係中,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效果,針對違反附隨義務可否請求履行,可否解除契約,可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為探討。以上問題,在我國實務頻經當事人主張,可謂我國實務此階段關於附隨義務之案例最有待釐清的問題。 第六章釐清與附隨義務有關民事責任在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體系之定位。 關於契約與侵權責任方面。我國民法繼受自歐陸法(尤其是德國法),而英美契約及侵權行為(torts)兩大責任體系之若干概念,對於我國民事法學界亦不陌生。而各國民事法制近年來漸有整合之議,其第一步則在尋求各國間基於不同歷史因素所建制的法律架構共同之基本原則,而德國民法基於此一理想,參酌英美法違約責任的原則,建構以違反義務為核心的債務不履行概念。 而若干新興之法律問題,諸如會計師製作財務報表失誤而損及第三人、律師代被繼承人擬定遺囑而侵害繼承人財產利益、專業人士在公司發行股票與公司債之公開說明書上不實簽章等專業責任、廣告責任等等,在我國實務上均已發生。為達到民事法制預防糾紛及解決紛爭之目的,乃有藉民事責任的進一步發展,以解決前揭諸多新興問題的必要。對於民事債法理論發展之諸多難題,是否可能藉由附隨義務理論予以解決,而促成民事債法之進而發展?其與侵權行為法之「交易安全義務」又如何區分?在諸多新穎的案例類型,兩者的消長關係如何?均為饒富趣味的具有前瞻性、展望性的債法課題。 第七章為結論,簡要敘述本文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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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鑑 債法原理,第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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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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