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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從原住民族與部落之界定論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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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 : 吳秦雯

摘要


原住民族與部落同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條例》的權利主體,自原創條例制定以來,已有不少原住民族及部落申請傳統智慧專用權並核定通過。惟關於權利主體歸屬,原創條例限定於二者,本文認為有再參酌餘地,其因原住民族以傳統規範結合而成不同目的的團體相當多,將特定傳統文化表達歸屬於原住民族與部落二者,可能不合乎民族需求。 本文嘗試從憲法學理的集體權利出發,探討原住民族文化權的集體權利,其行使應以何種團體行使為宜。首先檢視我國的民族認定法制,我國法制上的原住民與原住民族認定問題,一直由國家掌握認定標準,其一致性規範未考慮民族內部對於誰是我方的認同,與國際法關於原住民認定的相關文件見解不同。其次以民族誌的整理呈現原住民族內眾多的社群團體,以現代政府之統治者方便管理劃設的番社,有可能與傳承保護傳統智慧創作的社群團體不一致。最後針對專用權的行使,權利主體法律定位不明的問題嘗試提出個人的修法建議,希冀使原住民族與其內的社群團體得以行使本法規定的集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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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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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一)書籍(按姓氏筆劃排列)
1、王嵩山,阿里山鄒族的社會與宗教生活,新北市:稻鄉,1995年。
2、台灣總督府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泰雅族,中央硏究院民族所譯,台北市:三民,1998年。
3、台灣總督府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賽夏族,中央硏究院民族所譯,台北市:三民,1998年。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