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職業災害問題的出現,與自18世紀末葉以來的工業革命有關,時至今日,職業災害仍為各國所關注的重要公共衛生問題。然而在「職業災害預防」這個領域之中,「公共衛生」與「法學」之間的交流並不充分,因此造成在職業災害的預防上兩邊各有其界線。 本文希望能先從法學的領域出發,討論職業災害中國家、雇主、勞工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在這個法律關係中國家應負的責任以及雇主應負的責任。接著,以公衛領域和法學領域在「職業災害預防」中談論比較多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作聯繫,概述其內容後,將職業安全衛生法與民法、刑法甚至是勞動基準法作聯結,進而探討在現行法下「職業災害」議題中法學領域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並以同樣作為專業領域中的「醫療領域」,比較「職業災害」領域說明專業領域中之專業規則與法學之間的交互作用,以及可能衍伸的問題。 最後,本文從公共衛生的領域出發,透過「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管理系統」對於職業災害預防的觀念,以危害評鑑、風險評鑑等方法具體化雇主對於危害以及其造成的損害之界線、雇主對於危害採取預防措施之界線,讓原本法學上職業災害預防中抽象的雇主注意義務以及雇主保護照顧義務之內容,因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管理系統之建立,得以建構出明確且符合不同組織的注意義務、保護照顧義務。進而回答雇主若建立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管理系統,於職業災害之抽象注意義務以及雇主保護照顧義務上,管理系統所能扮演的角色,並連結前一段分析中的法學問題,提出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