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制度係源於1980年代以來之新公共管理之思潮。行政法人的制度特色,在於將科層制上下級的區別與監督,及由週延法令規章控制的行政體制,轉換為 分權並進行績效管理。分權而出的機關或單位將享有業務的決行權,以及組織權、人事權、預算編訂與動支權,並進行績效的管理。 在引進行政法人制度之前,我國政府組織以公務機關為主,設置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為輔,其中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已經有超過三十年之經驗,目前我國有登記的財團 法人組織與社團法人的社會團體將近4萬個,種類繁多,從文化、教育到宗教類……等。政府部門亦先後成立了財團法人或是社團法人組織,這類屬於政府部會補助 或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多有賴各主管機關之查察管制及民法的規範,目前尚未見窒礙難行之處,可見設置「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是過去政府組織 常見的配套方案,藉以解決行政組織不能解決的問題,那麼,引進新的行政法人制度來解決的問題何在?。 本研究之目的,便係以比較法律制度、《行政法人法》的立法研究,以及行政法人組織運作實務中,了解行政法人的功能,探討《行政法人法》與行政法人組織在實 際運作上的關聯性,並針對行政法人組織所面對的各種問題進行研究,未來《行政法人法》或是各行政法人組織所訂定的組織法規,對於現有的問題如何解決?研究 過程中參與研討座談會、立法院公聽會,將立法過程所採集之意見及學者專家所提出關於行政法人之意見,以及國內外施行行政法人之經驗綜合比較之後,整理出我 國採行行政法人制度之優缺點,同時檢視、探討行政法人制度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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