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概念上為一開放性的資訊空間,公眾無須支付對價亦無需取得他人的允許即可自由近用其內容物。於著作權法架構下,公共領域所支持的資訊近用自由,始終被認為與著作權的排他性權利處於相對的立場。本文首先由美國著作權法下理論的探討出發,討論公共領域的本質特性、功能與範圍,其後以美國司法實務對於公共領域概念具備憲法層次見解的確立為基礎,分析司法權於具體個案中就公共領域範圍建構的相關論述,以與學理上的論述互相檢視。 其中,由美國著作權相關立法政策歷史及司法權對於公共領域內涵的詮釋上,可以觀察得知數個影響公共領域結構轉型的具體因素,如對於著作權國際保護接軌的需求、當代人口壽命的延長、商業著作使用模式的改變與資訊傳播科技的迅速發展。在這些因素的交互運作下,公共領域的變遷遂與特定的社會時空背景與條件緊密連結,而這些影響公共領域結構內容的特殊社會條件,並不具有跨國族、跨地域的普世共通性。任何一個單一的公共領域理論或著作權政策,都無法斷然地透過法律的強行規定,實施於不同社會與族群中。 最後,承接比較法分析的觀點,本文回歸析論我國著作權法體系中的公共領域概念,除了學說見解外,亦由我國著作權立法歷史觀察我國公共領域範圍的變化歷程。為了更具體呈現我國公共領域的特殊本土性面貌,本文並以前述公共領域在理論及實務面向上發展轉型的比較分析為經緯,將我國憲法意識的轉變與憲法內容的調整作為變因,由「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對於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的承認,驗證我國公共領域既有結構因此而產生的變遷,進而探究對於該變化之適當解釋。文末,本文呼籲面對我國公共領域變遷之本土實例時,應以我國憲政精神、本土性社會條件與因素為核心的視角加以理解、評價,方能呈現我國在地化公共領域概念的內涵,並有助於未來構建具有本土意識的公共領域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