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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使他人受公眾誤解」侵權型態在我國之建構

Establishing the tort of "False Light" in Taiwan

指導教授 : 陳仲嶙

摘要


近年來由於我國政治局勢的紛擾以及新聞倫理的不彰,大眾傳播媒體的立場偏頗與內容不實早已引起諸多不滿的聲音,再加上網際網路的發達,任何人只要利用基本的電腦及上網設備,便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其所欲傳述之內容無遠弗屆地予以散布,導致現今的言論自由市場中充斥著內容有誤或呈現方式不實的資訊。 而依我國實務,除了基於「維護國民健康」以及「提供消費者真實之重要資訊」之目的外,維護個人精神自由以及人格尊嚴亦為管制不實資訊的理由,刑法的誹謗罪以及民法的名譽侵權體系即為例證。然當以個人之人格價值是否受到侵害作為考量管制與否之權衡因素時,真正值得受到重視的實非僅有「個人於社會中所獲之客觀評價」一項而已。即便是未達毀損他人名譽程度的不實言論,亦同樣有可能會造成言論客體的痛苦與不堪,例如一張小孩在大街上被摩托車撞傷倒地的照片,卻以「他們自尋死路」作為標題刊登於晚報上,使小孩被認為是不小心的行人;或者是電視台於報導一種新生殖器皰疹治療法時,引用在街頭隨機攝得女性當事人的臉部鏡頭,使觀眾誤以為其得了皰疹等等。此種對於個人人格形象的不實歪曲,破壞性實不亞於名譽受到詆毀後所能產生的後續影響,但由於我國「名譽」法益所能涵蓋的範圍過狹,因此該實際上受到傷害之人,可能會因系爭言論被認定為不足以減損他人對於特定人之屬性所給予的評價而無法獲得任何救濟。 有鑒於個人精神利益的重要性逐漸獲得重視,本文以下主要將聚焦於「雖未達損害他人名譽之程度,但卻足以扭曲個人人格形象,使該人遭受公眾錯誤理解」的不實言論,除探討該種言論對於個人內在平靜所造成的衝擊外,亦會試圖在不對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造成額外負擔的前提下,對該如何建構維護個人公眾形象的法律制度進行初步的討論,並提供可能的思考方向。

並列摘要


無資料

參考文獻


13. 陳仲嶙,傳播媒體的真實義務-以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相關規定為中心,收錄自通訊法制研討論會-科技、法理與管制,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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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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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張玉薇(2011)。競選過程中的言論自由—我國負面競選之規制與改進對策〔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1.0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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