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社會經濟發達,且在各層面上均出現重要變化,這些客觀環境的變遷對婦女的活動範圍與人身安全問題勢必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本篇論文期待在社會史研究的基礎上,從法律及士人的觀察角度探究當時買賣婦女現象與時代環境間的互動關係,以求了解究竟宋代婦女身處的危險環境如何?而宋代官員及士人們又是如何看待周遭婦女被賣的問題? 本文先從重要他者角度觀察合法買賣場域中買者、中介者與被賣者三方實際的需要與互動關係,可知宋廷對合法買賣過程的契約效力、中介者合法身份及被賣者因賣而致身份轉換等情形甚為重視,而士人們亦表明其對買賣過程各環節的關心及對被賣者被迫淪賣的同情。 再透過法律文書觀察從北宋到南宋的非法略賣法條,則反映出宋廷對略賣懲處的擬訂愈趨嚴厲,亦反映了略賣問題愈形嚴重的趨勢。地方官吏面對實際上巧詐兇惡的略賣組織,多因應城內或地方的特殊環境作相對應的打擊措施,亦透露出地方官們自力救濟的困難。 宋代對買賣婦女的相關律令規範基本上仍屬完備,但判官們在現實中面對婦女買賣事件則不一定全照法律規條判刑。依著法律對婢、妓的職業身份考量,及賣者與被賣者間的親密關係,判官在判案時可能考慮的基本元素頗多,他們多依照當下情形來斟酌判刑之輕重,且時因其個人的道德認知、情節認同乃至同理心等因素而影響判決。基本上,判官們對待買賣婦女事件的審判仍有其階級上、身份上、情節上乃至關係到地方風俗的斟酌,因此所下判案不一定完全制式化辦理。 整體而言,宋代士人書寫的婦女買賣故事情節,或多或少反映出有識之士對士人家庭因買賣婦女現象所受衝擊的關心,在強調對家庭乃至社會秩序的維護態度之餘,他們亦期待買者能妥善照顧被賣或流離失所的婦女。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救援事蹟所透露的救助模式幾乎千篇一律,即以將被賣者遣回父母家或者助其嫁出為最佳救助之道。士人們如此書寫救助者的義行,顯示出自己根深蒂固的儒家傳統價值觀,期望以傳統建構的道德觀及家庭認知來協助被賣婦女回歸到家庭體系。換言之,他們書寫被賣婦女能回歸「賢妻良母」軌道的情事,也等於期盼整個社會秩序能回歸和諧安穩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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