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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宋代地方公共事務:以台州、溫州為例

指導教授 : 黃敏枝

摘要


宋代在中國歷史上,處於一個轉變和發展的階段,特別表現在社會、經濟和學術等方面。其中在社會方面,因為科舉制度在宋代的進一步發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會流動。在經濟方面,到了宋代,特別是南宋,經濟重心則轉移到了南方。而在學術方面,兩宋時期也頗為興盛,特別是兩浙、福建地區更是成學術的重心。 除了上述宋代時期所表現的特色之外,在宋代,政府與民間在地方公共事務中的參與和表現也是值得去注意的。在公共事務的內容中,本文分為兩個部分,一為社會救濟;另一為地方事務或建設。就宋代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來說,社會救濟措施、以及地方事務和建設等,並不是屬於公益事業,而是屬於政府職能。在討論政府參與地方公共事務時,不能忽視民間的因素;在討論民間參與地方公共事務時,也不能忽視政府的因素在內。 宋代在社會救濟有著不錯的表現,而且從南宋以後,民間在社會救濟上的表現和力量逐漸增強,不過在整個宋代時期,政府還是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所以在以往關於宋代社會救濟的討論中,大多集中於政府的社會救濟機構與措施,並且焦點多注意於傳統的荒政。而從以往關於民間社會救濟的研究方面來看,主要的重點均集中於家族義田、宗教醫療等方面。前面曾提到,民間的社會救濟主體中,士人或者說是士大夫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這是由於宋代士人對於社會關懷的擴大。所以以往在討論民間的社會救濟時,士人或士大夫成為研究之重點,而且所討論的對象大多在地方上的有名的家族或是官宦人士。 地方公共建設或事務中,包括了水利興修、交通和橋樑、學校等等。 在水利興修方面,水利的興修對於當地的經濟開發、農業生產有相當大的影響,因此各地的水利建設成為地方上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地方上許多的水利興修工程雖然是由政府主導,但是也有民間人士的參與,甚至是由民間人士來主掌規劃。以鄰近台、溫州的明州為例,從唐代開始就有大規模的水利開始修築。到了宋代以後,原有的水利設施不斷整修,新的水利工程也持續地進行,比較明顯的例子就是當地人士對於它山堰的整修、掏沙、造閘等工作。另外像在台州、溫州方面,也能夠看到民間對於水利設施的參與修建,例如溫州的平陽縣以及台州的黃巖縣就有地方官府與當地人士合作修建水利的例子。而佛教僧人只要能力可及,舉凡修築堤防、壩、水塘、閘門、斗門等等,也會積極參與。 在交通和橋樑方面,交通的便捷與安全對於地方上相當的重要,所以交通和橋樑的修築成為地方上重要的事務與建設。但是政府可能某些因素,例如沒有經費等等,無暇顧及這些建設時,這些工作就可能由民間來參與修建。例如台州寧海縣桐山石橋以及溫州樂清縣萬橋的興建,就是由民間人士來集資、興建的。除了橋樑方面,驛道的整修也有民間人士的參與。另外佛教僧人也會積極地參與交通建設,他們不僅興建並維護橋樑,也致力於道路的修築。 政府在地方事務或建設中扮演了應有的責任外,從以上的情形我們可以知道,在民間人士中,士人或者是士大夫在地方事務或建設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宗教團體中,佛教僧人也扮演了地方事務和建設中的重要角色。因為這兩者在資料上有不少例子,所以關於這兩者在地方公共事務參與的研究也較多。 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就是透過政府與民間在地方公共事務的參與中,除了討論政府在地方公共事務所扮演的角色外,另外就是來看宋代民間力量的興起。在宋代,和民間力量興起有關的,即是宋代政府(中央和地方)對於民間,在社會救濟、地方事務或建設中主導力量的減弱。因而在宋代時期,政府於社會救濟、地方事務和建設方面的主導力量,逐漸轉移到民間,這種情形在南宋更為明顯。 以台州來說,多次水患均給予台州城重創,造成了財物的嚴重損失與百姓的流離失守。而台州城的修築與防護基本上由官方主持,都是針對防治水患方面。而在方臘之亂發生前,當地人士黃襲明提倡增建城牆以防禦方臘之亂,城牆建好後,盜賊果然犯境,最終擊退盜賊且成功保衛了台州城。台州城的治安何以由當地人士倡建而非官方,或許是官方均將台州城防禦的注意力放在了防治水患上。 在台州地區的地方建設方面,水利興修即為其中重要的一項。水利興修對於地方的經濟開發、農業生產有相當大的影響。以黃巖縣來說,黃巖縣的水利興修對於台州地區有極大的重要性,特別是農業糧食生產方面,若黃巖縣的糧食生產充足,那麼台州地區大致可以免於缺糧之苦。黃巖縣的水利興修並不僅於地方官的事務,當地人士若意識到地方建設的重要性時,便會建議地方官來興修,或者是地方官邀請地方人士來共同主持水利工程。當然,也有民間人士獨立興建水利的情形。另外像是橋樑、道路等交通建設,民間人士均會參與興建。 而在社會救濟方面,賑災濟貧則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項。無論是台州或溫州地區,在天災發生或者是平時,均會有地方人士主動賑災濟貧,例如施粥、捐米、提供藥物、平抑糧價等等。以溫州永嘉縣的劉愈來說,他是個讀書人,但由於無緣於功名,便放棄舉業並將興趣移於佛法上,且很積極地參與地方公共事務,舉凡方臘之亂時的率衆討賊、災荒或平時的賑災濟貧、開放自家的山林與土地以給予鄉人有工作機會、上言朝廷求減免鹽課、減少水道的障礙以增加行船安全等等。以劉愈的例子來說,即是一個典型的民間人士積極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最好例子。 宋代的民間在地方公共事務的參與,表示了宋代在社會經濟上民間力量的興起。民間力量的興起,可能表示了官方對於地方公共事務的態度並非每次均積極以對。前面提到,南宋孝宗乾道五年(西元1169年)夏秋之際台州地區所發生的大風雨,使得財物損失慘重且人員傷亡者甚多,但當時的郡守卻不聞不問而被削職。或者因天災而朝廷派來賑卹的官員因振卹不積極而被朝廷坐免。換言之,當官方在地方公共事務無法提供積極的參與和協助的話,民間對於地方公共事務的態度便表現出主動的一面。儘管有外國學者認為明清時期,才出現了民間在「公共領域」的參與以及活躍的表現,而實際上在文章所討論的內容中,宋代時期民間即在「公共領域」展現出了它的力量。宋代的民間人士對於地方公共事務的參與,最主要還是地方上的士人或豪族所為。如同錢穆先生所言:「世族門第消滅,社會間日趨平等,而散漫無組織。社會一切公共事業,均須有主持領導之人。」

關鍵字

宋代 社會救濟 地方 公共事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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