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事件中,專利權人得依專利法第84條之規定,行使禁止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法第85條並定有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惟因上開條文規定過於精簡,而滋生諸多爭議。本文從民法請求權基礎之思考體系出發,在契約關係存在時,探討違約金與不真正違約金在專利侵權事件中之要件與效果;至於契約關係不存在時,本文則先以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檢視專利法規定之不足,並就構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舉證責任之分配為說明。此外,本文並肯認專利權人得主張不當得利與不法管理之法律關係,惟僅立於補充之地位。 在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方面,本文以法院實務見解為中心,針對專利法第85條第1項各款之實務運作為說明,發現各法院對於賠償數額之計算尚未建立統一且合理的判斷標準,得參考美國法院所建立之計算標準,使損害賠償之計算更為精確並具可預測性;至於第85條第1項之規定亦存有諸多疑義,立法論上有參考日本特許法規定之必要。最後在合理權利金之部分,專利權人固然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合理權利金作為賠償下限額,惟為期明確,仍宜於專利法中明定合理權利金之計算方式,並擬制其為賠償數額之下限,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