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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企業/公民身分之名與實:台資企業、地方政府與當地社區互動關係

In the name of “Corporate” Citizenship:Triangular Relationship of Taiwanese Investors, Local Governments and Communities

指導教授 : 吳介民

摘要


摘要 企業公民身份(corporate citizenship)一詞,認為企業是社會中的一份子,強調企業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對社會其他成員善盡義務。隨著西方企業大規模在中國設廠,企業公民身份的議題也逐漸在中國發酵,但近年的研究,多將焦點至於工廠勞工權利的維護上,但事實上,企業公民身份的面向卻不止其一,本研究將焦點至於企業與社區間互動關係上,希望能透過此研究更豐富中國企業公民發展的相關研究。希望能夠透過企業、社區與政府三方互動,觀察中國企業實行公民身份的可能,並與西方做比較,在不同的歷史脈絡、政治與經濟制度影響下,中國的樣貌為何。 本研究共分三個研究層次,首先是最高的中西比較層次(international level),企業公民理論發展於西方成熟資本主義社會,並是由強有力的公民社會所推動,而反觀中國,自1949年以來,經濟上缺乏自由的市場制度,社會中公民社會也幾乎不存在,雖然有類似西方所言企業公民身份的制度-「企業辦社會」出現,但深究其內涵,與西方相距甚遠。第二層為區域機構層次(regional-institutional level),藉由實地參與中介組織的運作,勾勒出中界組織在中國企業實踐企業公民行為中的角色。第三層為企業/個人層次(corporate/individual level),不同大小、類別的廠商會有不同的行為選擇模式,不同企業主對企業的願景、思維也不同,均造就了個別企業不同的行為呈現。 台資企業對企業公民身份許多認知仍不足,且由於中國許多制度的特性,使得企業會以企業公民之名,進行尋租(rent seeking)、建立關係(guanxi)之實,根本出發點並不是社會正義或對權利義務的認知,而是個人或企業為追求利益所做的選擇性行為,隨著中國政府大力提倡投資環境制度化,企業公民行為變成企業用來與政府打關係的名目與工具,中國是企業、政府與社區三方不平等的互動關係,而非西方所言的企業-社區的夥伴關係(partnership)。中國的企業公民身份,呈現一種名實不符的弔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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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

參考文獻


Relations between Chinese Local Authorities and Taiwanese Inves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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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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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