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爭端之解決,不同於一般的事件,因為牽涉到一些專業技術問題,此也是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最感疾手之原因。我國在解決這類問題時,主要係憑藉專利機構的鑑定,藉由這些技術領域的專家所為之鑑定報告,以釐清雙方爭執所在。大陸法系國家,對於專業知識事實問題的爭議,一般有賴於技術專家的鑑定,而對英美法系國家而言,由於司法制度的不同,其所使用的方式乃為法庭上的專家證人。所謂的專家證人,即在法庭上提出其專業意見,並經由法庭上的各種程序,以使法官或陪審團了解事實真相,而能協助案件的審理。雖然在功能與角色略有不同,然而兩者俱為協助法官解決有關因專業知識不足,難以了解事實真相的困境,所以為鑑定制度外,另一種解決專業知識不足的因應方式。 對於牽涉專業知識的問題,不論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國家,在其司法歷史上,由於其國情與風俗不同,曾有許多的爭辯,並嘗試適用許多不同的審理方式,其方法皆在如何有效運用專家的知識或經驗,以協助法院案件的審理。我國為解決現行法院審理專利爭端所遭遇的難題,亦同時參考外國先進國家現行的一些措施,而提出各種的改革措施與計畫,例如專業法庭與專業法官證照的實施,智慧產財法院與專家參審的研擬等,期使我國在專利爭端解決上能夠突破以往法令與制度的限制,而能有效而公正的解決當事人紛爭。由於法官的知識範圍有限,若能有效利用這些非法律的專家,將對案件審理的正確性與效率上有所助益。 專利爭端之解決,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不同的司法制度,各具有其優點,而今之趨勢,皆為相互截取對方優點,抑制原本缺點,而朝折衷方向之趨勢。亦即在強調擴大對於專家的彈性使用之時,亦注意到應避免專家意見對當事人一方的偏頗,而造成裁判上的不公。而藉由了解不同法系各國所進行的改革,比較分析我國現行制度之優缺點,可為我國找尋未來改革的方向與趨勢,此為本文中之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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