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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我國對資訊產品之關稅核課─從WTO資訊科技協定案反思

指導教授 : 彭心儀

摘要


為了促進全球資訊科技產業的持續發展,包括我國在內之WTO 二十九個參與會員,於1996年12月簽署ITA ,達成資訊產品零關稅之協定。該協定目前參加會員計有七十個,占全球資訊產品之貿易已有97%,對資訊科技之發展有深遠之影響。 惟ITA 所界定之資訊產品,係一紙1996年12月之產品清單,於技術之更汰下,新產品及多功能產品不斷問世,該紙產品清單已不符合時代對於「資訊產品」之認知。惟ITA-2 之談判停滯不前,在現有的ITA 產品清單下,於ITA 簽署後問世之「高科技資訊產品」,究竟得否享有零關稅待遇,已成為國內及國際間之難題。 我國與美、日共同控訴歐盟違反ITA ,對應享零關稅待遇之平面顯示器、機上盒及多功能事務機產品核課關稅,該案業於2010年9月21日由小組裁決確定,確立各項系爭產品雖具有更先進之科技功能或是其他附加功能,仍非當然不得享零關稅待遇。惟,雖然小組裁決未將ITA 產品範圍停滯於ITA 簽署之時間點,由於並未對於稅則分類方式做出解釋,其效力仍僅限於系爭產品,並未解決ITA 產品範圍不合於今日之缺點。 而拉回國內,我國雖為ITA 案之控訴國,惟於我國爭取國際上權利之同時,國內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見解,非但與我國之國際主張相悖離,且法院在我國取得勝訴判決之同一時間所做成的判決結果,更與小組截然不同,而存在國內外立場不一致之情形。行政及司法機關於認定來貨稅則時,對於組合物之界定及主要特性之判斷,目前仍欠缺判準。而關稅局雖大量將爭議案例公布供參,惟判斷理由仍缺乏說理之過程。「高科技資訊產品」於我國,亦因關稅局每每將稅則為歸列於我國ITA 承諾零關稅稅則之外,而遭課與關稅,甚至使納稅義務人遭到裁罰。 資訊產品零關稅係為我國於ITA 下之國際承諾,本文乃藉由對我國行政即判決實務案例之觀察,由ITA 案出發,反思並點出我國現行實務所面對之問題,並嘗試提出解決方案,冀能以此角落之議,收愚公移山之效,為資訊科技之永續發展略盡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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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 ITA

參考文獻


1.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50號判決
2.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49號判決
3.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679號判決
4.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454號判決
5.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430號判決

被引用紀錄


陳恩白(2017)。我國進口貨物稅則分類及申報實務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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