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年醫學研究快速進步,臍帶血之臨床應用也受到各界矚目,因應此風潮,各國均對臍帶血之使用制訂相關法令予以管制,法學界亦意識到此新興科技所產生法律議題,對於臍帶血之相關討論日益增多,包括臍帶血及其孳息之財產權、以及使用臍帶血所觸及隱私權、臍帶血保存契約內容等,相當多樣化。本文以為,所有討論之議題均源自於臍帶血所有權歸屬目前仍未確定。 本文認為臍帶血為身體組織之一部,其法律地位為物,應屬胎兒所有,而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基於為維護子女利益而得代之行使權利,包括是否要儲存臍帶血之決定在內。臍帶血衍生物,包含臍帶血幹細胞之衍生物,係藉由生技公司加工或篩選而成,故其法律性質屬加工物,所有權原則上仍應屬於胎兒,但當事人間可就衍生物之所有權歸屬加以約定之。臍帶血隱私權以及受隱私權保障程度,原則上應以人體組織受隱私權保障之範圍為據。本文認為判斷臍帶血之隱私權及受保護之程度,應以利用該臍帶血所攜帶之資訊時,原所有人之姓名存否,抑或姓名與資訊是否具有高度相關連性為判斷之標準。 除臍帶血所有權外,現行保存制度之內容易廣受討論。目前施行之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雖初步提供臍帶血銀行制定各別定型化契約之參考準則,惟定型化契約範本尚不具強制力,各臍帶血銀行得自行擬定契約內容,是否果能如定型化契約制訂之效,尚屬未知。 有鑑於現行以委任臍帶血銀行保存臍帶血之儲存方式無法收其實效,本文提出信託契約輔以債券販售之方式取代之,或可解決目前保存契約之種種弊端。臍帶血銀行與存戶間亦有成立信託契約,臍帶血所有人或存戶與臍帶血銀行簽訂信託契約,由臍帶血銀行代其處分臍帶血,其內載明授權處分之範圍,臍帶血銀行僅能就規定事項為處分。臍帶血銀行在取得檢體以及信託授權後,可利用巨災債券之設計概念以及操作模式集資以及分攤風險,透過資本市場債券發行的方式,由買方支付債券本金,賣方則依約定按期支付利息予另一方,達成集資之目的,並依據未來研發成果可得之利益,決定未來債券本金或債息的償還與否,以及作為後續付息與否及期末債券清償與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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