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的產品、任何的活動,不論其是在社會上流通已久、被廣泛使用,或是最新被發現、前所未見,皆有對人體健康或是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存在。即社會上不存在著一「絕對」安全、無害的事物,任何的產品及活動都存在著所謂的風險。雖然這些風險無法精細而準確的被量化,但是卻可以被約莫的估量其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及危害發生可能性的高低。 而不確定風險則是指現今科學上雖然具有合理懷疑卻無法被證實者,或許是產品或活動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大小無法被證實、危害發生之機率無法約莫估算亦有可能是產品或活動究竟是否會發生想像中之危害等,都是造成無法對於產品風險程度之高低為評估的可能原因。 強制廠商對於不確定風險產品為標示,可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尊重消費者知選擇權,並有助於消弭社會上資訊不對稱等目的為一實存且合法之目的且符合「重大利益」之要求,又標示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將產品的相關訊息提供給消費者對於目的之達成有密切之關聯性。故對於以標示制度為不確定風險之管制方式應可通過多元審查標準之檢驗而被認為是合憲。 然而本篇論文並非認為對於所有的不確定風險產品採取標示制度皆能夠得到合憲之結果,實際上是否能夠合憲,仍需要由標示的要求及產品的不確定風險的情況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