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發展,人工生殖技術已成為不孕症患者生兒育女之新希望,人工生殖迥異於自然生殖方式,因此浮現許多只使用自然生殖時所未有的問題,人工生殖子女知悉所從出權利即為其一,所謂人工生殖子女知悉所從出權利係指人工生殖子女知悉配子捐贈者具識別性、不具識別性資料。 基於不同歷史背景與法律脈絡,各國發展出不同人工生殖政策,目前我國人工生殖法雖有規範人工生殖子女知悉權,並將知悉權之要件、範圍、申請方式,授權以行政命令規範。惟申請條件限定於人工生殖子女婚配、收養對象有禁婚親範圍之虞時,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而得申請之內容卻付之闕如,似有意排除人工生殖子女知悉所從出權利,而以行政命令限定申請原因、申請內容亦與子女最佳利益之保護有違。 因此本文參考各國立法例、世界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規定,進行各利害關係者權利、利益之衝突分析及辨證,認為能健全並周延保護人工生殖子女之知悉權利,應明文賦予人工生殖子女取得配子捐贈者身分資料,並提出立法建議,以期平衡人工生殖子女權利及配子捐贈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