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國家─社會」關係變遷的基礎上,提出了解釋的觀點。中國大陸1996年所推出的刑事訴訟制度,其產生背景為:「國家強大、社會初生」。整個立法決策過程被各官僚部門壟斷、社會難以參與。其結果亦充分反映了此特點:刑事訴訟制度設計仍然「重犯罪鎮壓、輕人權保障」,對於公權力(尤其是偵查機關)的制約十分稀少,公民權利薄弱。一經實施馬上就出現了強制措施氾濫、刑訊逼供不止,以及律師權利不彰的三大實務難題。隨後不久即展開了長達十五年的修法改革過程。 1997年到2007年間,隨著中國大陸市場化改革的深化,「國家─社會」關係與之前展現出不同的態樣。國家仍然強大、並且維持著部門分割的結構。但社會成長壯大,儘管仍受制於國家的控制策略、自主性較低,但已具有參與修法的能力。此階段的修法過程,主要還是由各政法部門壟斷,但已將三所大學、律師協會吸收納入修法討論主體。最終,由於各部門僵持不下,無法有效協調整合出完整的改革方案,僅在零碎之處達成一些共識作出小幅完善,整體的刑事訴訟制度沒有太大的變革,三大實務難題仍未解決。 2008年到2012年間,中國大陸逐漸形成「維穩」格局。國家還是維持著部門分立的結構,並且企圖重新強化對於社會的控制。儘管其控制策略對於半官方的社會團體仍然有效,但已經難以有效阻擋草根社會力量的結盟壯大。這階段的修法過程,與上一階段十分不同。一方面各政法部門、三所大學和律師協會仍持續角力協商,但草根的律師、學者、媒體人聯盟,開始透過個案抗爭表達對於修法改革的訴求,並利用新興媒體引導社會輿論,形成外在社會壓力。其也與立場較為相近的國家部門、大學和律師協會建立溝通聯繫,將其訴求傳遞進入決策過程。此外,也尋求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代言發聲,影響最終法案的表決。其結果為:新的刑事訴訟制度設計中,重犯罪鎮壓的因素仍在,但人權保障意識抬頭。對於公權力(尤其是偵查機關)的制約機制有所增加,但尚未全面限制公權力行使,公民權利得到擴展。實務的三大難題將會有限度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