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0年代天津條約將台灣正式納入條約體制中,涉外糾紛隨著各國勢力進入台灣而逐漸增加。台灣由於盛產樟腦,外商紛紛競逐,使得台灣軍工廠制度和山林政策受到挑戰。條約所保障自由貿易原則與地方社會秩序產生衝突,成為中英發生1868年樟腦糾紛之背景。英國為使台灣地方政府遵守條約,一方面採取合作政策,一方面運用砲艦外交進行交涉。然而,英國領事以國際法源則為前提的交涉手段,卻在台灣官員以道德原則進行「守約」交涉的情況下,因雙方認知差異導致軍事衝突,是為安平事件。事後在追究這場中英衝突責任的過程中,不但未使真相大白,中國還採取更為強勢「守約」態度進行交涉。英國領事透過交涉所取得的樟腦章程,也並未成功地保障自由貿易原則,而只是將樟腦糾紛之特徵整編制度化,埋下日後糾紛不斷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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