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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地方制度法施行後地方法規位階之研究

指導教授 : 紀俊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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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近十年的憲政發展一日千里,自民國七十九年國是會議起至目前為止,一共歷經六次之修憲,最後總共公布施行十一條之憲法增修條文。在憲政發展的過程中,地方自治或者地方制度的議題,始終是焦點之一。其變動先是完成我國地方自治之法制化,其後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實施所謂的「凍省」及「精省」,其結果省喪失其地方自治之地位,從而也失其地方自治之立法權。自此衍生若干法制面之問題,其中之一即修憲精省後,既已無所謂的省法規之存在,則地方法規究應有如何之內涵?地方法規之位階所受的影響為何?本文即是針對此等議題嘗試進行探討。 本文首先探討單一國與聯邦國之特徵、組成元素、地方制度及地方法規之法位階,並分別以日本及德國為例。並嘗試針對我國之體制進行定位;我國制憲當時雖傾向聯邦制,但近年來之憲政發展之結果,無論就政治現實面及法制面,多數學者似都傾向於定位我國為類似日本之單一國體制。 其次,嘗試探討地方法規與中央法規比較之下,其所具有之特性,本文歸納地方法規,具有行政法規性、單行法規性及裁罰限制性等三種特性。並就地方法規之立法過程嘗試加以描述。 最後,在重新架構地方法規之位階時,由於修憲精省之緣由,相較於縣(市)及鄉(鎮、市)等二層級,省此層級乃成為重新架構地方法規位階關鍵之所在,因此本文乃嘗試先探討省法律地位及省法規之歷史演變,然後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為探討之主軸,研究其對地方法規內涵及位階架構之影響。探討之發現包括有:地方抽象法規範之概念總稱仍以稱「地方法規」為宜、地方自治綱要時期位階建構籠統化、地方法規層級內涵去省化、地方法規位階架構重建化、地方法規法制建構標準化及省規範中央法規化等四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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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蔡志昇(2003)。我國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研究〔博士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1-260320071913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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