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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治療性複製法律與倫理論證思維之研究--兼論禁止生殖性複製之法規範正當性

指導教授 : 牛惠之 博士 溫明麗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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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藉由體細胞核轉植技術應用之治療性複製醫學研究對於人類福祉之增進與苦難之減低具有相當程度的重要性存在,而治療性複製之研究爭議係與下列兩項議題互相聯繫著的,亦即為胚胎幹細胞與生殖性複製,而三者間實質上具有三角互動關係的關連性存在著。關於治療性複製與胚胎幹細胞間之核心爭議係指人類胚胎之道德地位與胚胎是否即可被視為權利主體適格看待,亦即治療性複製研究在倫理上必須面對「胚胎是否為人」或「胚胎是否有成為人之潛能」的相關問題。 而另一議題係指治療性複製與生殖性複製間之關連性,對於治療性複製研究反對的理由之一且係很大之論證基礎,係為其與生殖性複製間的關連性,也就是說如果開放治療性複製之研究,將有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導致生殖性複製的產生,亦即有論者擔憂會有假治療性複製之名,而行生殖性複製之實的問題產生,而目前各國對複製人(生殖性複製)的議題係禁止的,所以應該在前置程序上即禁止或限制治療性複製醫學研究的射程範圍,否則極易產生生殖性複製的行為事實,而這就是所謂的「滑坡效應」。 綜言之,治療性複製、胚胎幹細胞與生殖性複製這三者間係具有相互關連性存在,而呈現出一個三角關係的論述,而本文即僅試著去論證治療性複製與生殖性複製間之相互關連性,亦即先藉由論證滑坡效應擔憂之前提定位之生殖性複製之禁止法規範是否具有可證立性與正當性,而再接續著依舉重明輕之論證以推導出治療性複製醫療研究之可開放空間。 亦即本文主要係就前提定位之生殖性複製之社會風險擔憂加以論證反思,視其是否具有倫理上之效力與法規範之正當性,若論證結果係肯定的,那就滑坡另一邊之治療性複製研究之風險與擔憂禁止規範本身亦將失其規範限制的正當性基礎,亦即連生殖性複製都無非難可能了或者可藉由有效的管控規範以開放之,則治療性複製更無禁止規範之必要性與合比例性。如此方符合事物本質類型之差異應當有不同之規範對應方式。 所以本文第二章即接續介紹治療性複製之醫療面器官移植供需嚴重現況之現況,而現今已經為解決器官荒與手術後免疫排斥與感染現象有了一項醫療上之大革命,亦即治療性複製。對於醫療上之強烈需求,且涉及病患當事人之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器官移植本質上已經係一項明顯之生活事實關係,牽涉到每一個存在個體之生命尊嚴,因此對此具體之生活事實應有一定之規範關係存在以之對應。如本文前述之分析,已無明顯且可能之代替方式可加以解決之,然而對此強烈生活事實之需求,而治療性複製又可以滿足其需求時,且係必要性手段時,社會價值之選擇應予認可之。然而,事實上,各國之治療性複製法政策卻是無一致之標準,且特別的係美國對無性複製政策係基於完全禁止之二元區分隔絕模式,由於對生殖性複製的滑坡效應擔憂,而連帶禁止治療性複製之醫學研究。此一法規範政策是否正當合宜的對應了具體生活事實之需求,係本文所欲以分析的議題。 本文第三至第五章即分別以生命倫理學與憲法、親屬法等層次加以論證思維其議題之論立可能性與正當性基礎,第三章主要係探討人性尊嚴、自我認同與個體性及生育自決權等之倫理爭議,而對於康德之定言令式所要求之目的自身主體性來加以檢證,人之做為客體化擔憂可能與基因式奴役之遺傳支配等倫理論證,並對生育自決權之自由權內涵本質加以論證反思,第四章以憲法為思考角度來對人性尊嚴與生育自決權議題論證反思,去探討憲法中人性尊嚴之內涵核心本質,及隱私權概念下之生育自決權的權利核心本質及對其權利之保規範障,第五章主要是去探討人工生殖子女,尤其是無性複製子代之法律上地位,亦即無性複製子代之婚生性認定。 第六章綜合上述並接續論證美國之複製立法規範政策之不適宜,可能會導致規範性風險之產生,本文擬以哈伯瑪斯之程序性法典範與溝通理性之觀點以詮釋法規範之正當性與規範之有效性以達規範之功能發揮。而本文亦深知如此之論證並非絕對有效之證立,仍必會有漏洞之所在,對於生殖性複製之可能性風險或滑坡效應擔憂,是否應予禁止或開放的政策決定,就其制度面而言,應建構一個未受扭曲之公共領域,以之經由自主性、理性溝通行動的程序性民主機制,藉社會所有成員之共同討論與決策在深思熟慮、慎思明辨的程序民主過程中,藉溝通理性連結出社會所有成員以言說行動之意見與意志,形成合理接受之法規範或共同決定,如此才能同時獲得私人自主性與公共自主性之同時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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