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發展及時代進步帶來了計畫外生育。因產前檢查結果錯誤而生下殘疾嬰兒的父母,對於醫生是否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為爭議問題。嬰兒的殘疾乃先天發生,並非產前檢查行為所致,若父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則其法律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本文探討計畫外生育中的民事賠償責任,分就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及侵權行為責任之歸責要件、類型及損害賠償義務人與權利人進行討論。若醫生或醫療機構需為計畫外生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文探討具體的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損害賠償範圍是否包括醫療費用、人力照護費用、特殊教育費用、扶養費用等財產上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及範圍如何。另外,可否請求慰撫金等精神上損害賠償。 此外,本文透過判決分析介紹國內計畫外生育訴訟的實務現況,並透過訪談觀察目前產前檢查實務上醫師與孕婦互動之情形。由於產前檢查之特殊性,本文將論述重點放在醫生於產前檢查中之告知義務。由產檢契約之具體內容導出醫師有告知孕婦精密檢驗技術存在之義務,並由計畫外生育之結果迴避義務導出醫師有告知孕婦產前檢查技術侷限性之義務。若醫生未盡到此二告知義務,即使其醫療給付符合醫療常規或受制於現行技術水準,仍屬於債之履行有過失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為計畫外生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