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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消滅時效問題之研究-以承攬契約為中心

指導教授 : 廖蕙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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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民法於民法總則編就消滅時效設有一般規定,而於各編設有特別消滅時效。關於總則編中短期之消滅時效之規定,尤其是兩年短期消滅時效之承攬人報酬部分,於現行實務之操作下,所涉及之金額多為龐大,如仍適用短期之消滅時效,對於承攬人之保障是否過於薄弱?惟若以立法理由觀之,認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所臚舉請求權,宜速履行,亦有速行履行之性質,故將消滅時效期間定為兩年,由上述可知,此款之定位仍有其爭議,實務上針對此問題有不同見解。 本文以時效制度為研究對象,並以承攬契約之消滅時效問題為研究中心,然著重探討承攬人報酬請請求之消滅時效問題,而輔以相關承攬法上之時效問題。本文首先以大量國內實務判決之整理及研究,將爭議顯現,以了解承攬人報酬請求權短期時效制度之問題所在,再提出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時效起算點問題以及承攬報酬請求權時效完成後所產生誠信原則問題之疑義,並且藉由德國法上之時效停止制度為借鏡,試圖提出解決方法。又當事人如欲行使其承攬法上之瑕疵擔保請求權,須於一定期間內發現瑕疵始可主張,針對此期間實務上多以保固條款為之,此條款係當事人間瑕疵發現期間之約定。然該保固條款與瑕疵發現期間之關係為何?此涉及保固條款之性質認定。又此期間之起算點應如何認定?此不僅影響此期間之計算,更關乎當事人能否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涉及承攬人瑕疵發現期間之問題。

參考文獻


11.林誠二,消滅時效與仲裁判斷之交錯適用-以工程契約所生之請求權為例,高雄大學法學
6.陳惠茹,論仲裁判斷於現行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下所生之爭議-以工程契約所生請求權為主
叢刊,第137期,頁104至112。
參考書目
ㄧ、中文資料

被引用紀錄


陳宣宏(2012)。我國除斥期間之研究—以除斥期間之起算與障礙為核心〔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17072012172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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