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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醫療照護相關感染之法律責任

A Study on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Healthcare-Associated Infection.

指導教授 : 郝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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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病人安全,是近年來政府及醫界不斷倡議的主題,行政院衛生署並且在2003年成立「病人安全委員會」,積極推動「以病人為中心」為核心思考,重塑醫療體系與價值。「提升病人安全、降低醫療錯誤、建立安全的就醫環境及確保就醫品質」是近年來各國醫療體系改革的重點。 醫療照護相關感染乃病人住院後,可能因不同的原因(打針、侵入性檢查、導管置入、開刀等)而發生感染事件。醫學實務上,巳有多篇報導醫療照護相關感染顯示會增加額外的醫療花費、住院天數、死亡率等。 由於醫療照護相關感染帶給病人各種身體、精神的傷害,而健康為每個人人格尊嚴或人格發展的基礎,亦為一切權利實現之基礎。健康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自然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另外,健康權亦屬國際公約所肯認之基本權利,應課予各個國家積極地以行為、金錢、組織、程序及制度等方式,排除國家以外之第三人,甚至自然災害等對個人健康之侵害並進而照顧、保護個人健康的完整性。除此外,健康權尚需有一般法律層次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之強化的規定以求落實。 醫療法就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問題,課以醫療機構有感染管制之作為義務。醫療機構要提供病人安全的醫療環境,因此病人住院過程中,病人與醫療機構即存有相互之「信賴關係」,因此若醫療機構未盡感染管制義務造成群聚感染,可能該當於民法「不完全給付」;醫事人員如有過失致人傷亡,也可能要負民法「侵權行為」及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或「業務過失傷害罪」的法律責任。雖然公立醫院的醫師不是刑法所定義的公務員,行政法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醫師有通報義務並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感染管制措施。若為避免影響醫療機構之運作與信譽而隱匿疫情,對於通報義務有不作為的行為 而造成醫療機構群聚感染及人員傷亡,可能負有國家賠償的責任,且醫師違反公法上義務,發生業務上重大過失行為,依醫師法25條規定可經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由於醫療照護相關感染引發之醫療糾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應否負責,涉及醫學、法學等領域專業知識,具高度技術性,單由治療結果無法遽以論斷。而病人及其家屬逕予起訴、告訴或自訴之結果,耗費相當之勞力、時間及費用;而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亦因疲於應訴,不利醫療服務之提供。 為了避免醫療照護相關感染争議的發生,適當處理其所引發之醫療糾紛,建議建構無障礙之異常事件通報系統、推動感染管制作業之精實改善及推動醫療照護相關感染事故救濟制度。讓住院病人不幸在醫療機構內感染到醫療照護相關感染時,能迅速獲得補償或賠償,降低醫病關係對立,同時減少冗長訴訟程序的時間,讓醫師能專注在其職業,也讓醫界更願意通報、檢討及做體系改革,提供病人一個安全、優質的照護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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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