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18.191.157.186
  • 學位論文

韓國憲法訴願制度之研究-兼與我國人民聲請釋憲比較

指導教授 : 吳信華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摘要


摘要 現代法治國家為強調憲法之最高規範性與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透過憲法訴願制度之建制,在人民因為國家公權力之濫用、誤用而致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侵害時,提供人民可以有權利救濟之管道。在德國係專設「聯邦憲法法院」、韓國專設「憲法裁判所」來掌理憲法訴願審判,而我國則由「大法官」專司人民聲請釋憲之審查。而不論是德國、韓國或是我國,憲法訴願制度之目的皆在防止國家機關因行使公權力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同時並監督國家各機關之行為以維持憲法秩序。 憲法訴願作為憲法訴訟之訴訟類型之一,有其固定內涵而可作為獨立聲請之依據,須符合各項程序要件後始得進入本案實體審理。亦即,憲法訴願之程序要件乃人民尋求基本權利救濟之第一道關門,人民若欲救濟其受國家行為不法侵害之權利,首先必須先有合法之聲請,否則在還未進入本案實體審理前,即會因訴不合法駁回而被拒於權利救濟之門外。有鑒於此,本文主要在探討憲法訴願之各項程序要件:諸如憲法訴願主體、憲法訴願客體、憲法訴願權能及窮盡救濟途徑等。 首先,憲法訴願主體之問題涉及到何人得以提起憲法訴願?依照憲法訴願制度之目的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那麼可以提起憲法訴願者,即應該是享有基本權能力之基本權主體,故本文將由基本權主體之觀點,來探討何人得以聲請憲法訴願。 其次,憲法訴願之權能則涉及到訴願人何以能提起憲法訴願之問題。人民若欲提起憲法訴願,首先必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到國家行為不法侵害,從而基本權之範圍為何?如何判斷是否有基本權之侵害?此外公權力之基本權侵害若欲成為憲法訴願之對象,則侵害基本權之公權力行為與憲法訴願人間必須有法律上之關聯性,雖然各國法律皆未明文規定,但學理上皆認為必須是憲法訴願人因公權力行為而致「自己」之基本權「現時」且「直接」地受到侵害,其憲法訴願始稱合法。故本文也將集中在「自己」、「直接」以及「現時」三要件之探討。 而憲法訴願客體之部分,人民得以提起憲法訴願之對象為何?涉及客體範圍之問題。德韓皆以公權力行為之概念(包含作為與不作為)為憲法訴願之客體,我國則限於確定終局裁判上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且即使德韓皆以公權力之行使或不行使為憲法訴願之客體,對於可否以法院裁判為對象提起憲法訴願仍採取不同之立場。本文將針對各國理論與實務為探討,並比較之其中之差異。 「窮盡救濟途徑」此一程序要件之要求,係出於憲法訴願制度本質上所具有的「補充」之特質,若藉由一般法院審級救濟程序即可獲得權利之救濟則無需再提起憲法訴願。基本上各國現行法上皆有明文規定窮盡救濟途徑之原則,要求提起憲法訴願以前必須先窮盡所有可能的法律救濟程序。只是在一般法院審級程序已無法提供人民合理救濟時,是否容有例外之思考? 最後,綜合以上關於「憲法訴願主體」、「憲法訴願權能」、「憲法訴願客體」以及「窮盡救濟途徑」等各項憲法訴願程序要件之探討,比較德國、韓國、我國三方理論與實務之發展,針對我國現行人民聲請釋憲制度可以改善之處提出建議。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張志偉,〈人民聲請釋憲審理程序改進之可能性-以德國「憲法訴願」制度為參考與借鏡〉,《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26期,2009年5月,頁177-244。
蘇永欽,〈裁判憲法訴願?-德國和台灣違憲審查制度的選擇〉,《法令月刊》,第78卷第3期,2007年3月,頁302-320。
參考文獻
壹、 中文文獻
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二版,2004年9月。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