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是維護市場競爭機制的專門性法律,用以防止競爭者透過排斥和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來損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所需的公平自由競爭規則,因而降低或減損消費者可從市場經濟中獲得的利益。專利權是為了鼓勵智慧產品的生產而依法授予產品生產者一定程度的壟斷權,如果別人可以任意地、無償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創造成果,那麼創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其繼續智力創造的積極性就會受到抑制,最終會阻礙科技進步、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發展。 若一方面透過專利法保護專利權所有人的利益,使他們的智力創造成果能夠獲得到完善的保護,另一方面也應考慮社會公眾的利益,即透過競爭法來約束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不得透過其享有的排他權來妨礙技術創新和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是說,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在其技術轉讓時不得濫用其優勢地位,限制競爭等行為。 獨占性或壟斷性乃是智慧財產權的其一基本特點,其為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而競爭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反對壟斷,保護公平自由的競爭,然而競爭法中存在著例外,智慧財產權正是反壟斷制度中的一種例外。因此,智慧財產權制度與反壟斷制度間必然存在著複雜且矛盾的關係,既可能存在部份的一致性,又可能存在潛在的衝突,此即為本研究所要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