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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起訴與不予起訴競合之效力判斷

指導教授 : 柯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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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終極目標,就是形成一個確定裁判,藉此確定裁判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存在與否,及刑罰權確定存在後之論罪科刑範圍。在法院為確定之裁判時,該案件即告終結。準此,「終結案件及刑罰權確認之權限當屬於法院所有」之刑事訴訟程序運作概念,應可確立為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不變的運作原則。因此,檢察官案件偵查終結時,除非有無法起訴之事由存在,根本上是以起訴為原則,如此法院使得受理該案件(發生「訴訟繫屬」)並確認刑罰權之有無後,進而終結案件,此即為「起訴法定原則」之意義。在「起訴為原則」的大前提下,惟有在例外的情形,基於節約訴訟資源或特別預防之刑事政策等因素考量下,法律始例外授權檢察官得以「不予起訴處分」終結案件,此即為「不予起訴例外授權」或稱「起訴便宜原則」。換言之,「起訴」(即「法院受理案件」或稱「訴訟繫屬」)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原則,「不予起訴」僅係一種法律例外授權情形。是以,當在同一案件中,發生起訴與不予起訴同時存在的情形時,基於「原則」應凌駕於「例外」優先適用的法則,「起訴效力」(亦即「法院受理案件之效力」或「訴訟繫屬之效力」)本應優先於「不予起訴效力」適用,此即為「優先性法則」之內涵,否則即違背「起訴法定原則」及「終結案件及刑罰權確認之權限係屬法院所有」等刑事訴訟程序運作之原則。本文探討起訴與不予起訴競合之效力時,即應用此「起訴效力優先於不予起訴效力」之「優先性法則」,據以判斷競合後的結果,並藉實務上具代表性五則案例之研析,確立一符合前開法理原則之統一處理模式,俾解決現行實務上見解及作法不一的困境,另就法院未依此「起訴效力優先於不予起訴效力」之「優先性法則」所做出的已確定之錯誤裁判,提出一救濟途徑即「非常上訴」程序,供當事人維護其訴訟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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