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附設醫院房屋稅之課徵,房屋稅條例並無明文規定,而係由財政部於民國64年函頒兩則解釋函令,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免徵房屋稅。 迨民國75年醫療法實施後,宗教附設醫院均須依醫療法規定改制為醫療財團法人,惟上開財政部64年兩則解釋函令並未隨醫療法的實施予以修正或停止適用,因此醫療法實施後設立具宗教性質之慈濟醫院、恩主公醫院紛紛要求稽徵機關比照宗教附設醫院免徵房屋稅,惟稽徵機關以慈濟醫院、恩主公醫院係依醫療法所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非屬慈善救濟事業而否准,因此造成宗教醫療財團法人與稽徵機關間房屋稅行政爭訟案件層出不窮。 本文試圖從租稅公平觀點探討宗教附設醫院與醫療財團法人間房屋稅的課徵差別與法令依據,另外就上開二種型態醫院與慈善救濟事業免稅的審認標準作一比較,瞭解醫療財團法人的免稅是否合理公平。另外對於慈善救濟的審認標準應訂定客觀合理的基準值及建議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應有的修法方向。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緒論,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及論文架構。第二章慈善救濟事業房屋稅減免要件分析,介紹教會醫院沿革史與慈善救濟事工、慈善救濟的概念、房屋稅條例函釋及實務的認定、醫療財團法人財務分析比較及檢討。第三章宗教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核定情形,包括醫療法實施前之教會附設醫院、醫療法實施後之宗教醫療財團法人,稽徵機關實務徵免之法令依據。第四章案例檢討分析,以慈濟醫院大林分院97年房屋稅行政法院判決為例,包括案例分析、慈濟醫院全國院區行政訴訟情形、現行法令規定及稽徵實務作法與檢討。第五章歸納本論文之結論,並提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