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工業革命開始,因大量燃燒化石燃料,導致大氣層內二氧化碳濃度急劇上升,使二氧化碳成為造成溫室效應的主要氣體,各國為了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達成溫室氣體減排的目標,除了從源頭減少控制排放量、規範許多二氧化碳排放制度,另一方面則進行各種有效減少溫室氣體的科技研發,因而發展出本文所探討的二氧化碳捕獲與封存技術(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 本論文即以二氧化碳之捕獲與封存技術為主軸,著重於封存技術之法律面研究,探討在現代國際法的架構下,二氧化碳封存技術將面臨哪些可能的國際法問題,並透過對國際法規範進行分析,探討現有的條約與國際法原則,是否適用於二氧化碳捕獲與封存技術。文中主要分析京都議定書之清潔發展機制、二氧化碳封存技術之相關公約、現代國際法原則與二氧化碳封存技術之關聯,討論其適用情況及可能產生的問題。 最後除了將文中探討之條約進行比較與分析外,並對目前尚未能解決的問題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法與建議,而我國雖然因為國際情勢,難以加入許多國際條約,但藉由相關條約之研究,也可在我國發展二氧化碳捕獲與封存計畫時,作為制定規範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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