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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犯罪所得及得為證據物品之扣押

指導教授 : 柯耀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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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學理論中有所謂的「理性選擇理論」,其強調犯罪是一種利益與損害之衡量,行為人在選擇犯罪之前,會理性評估犯罪風險高低、處罰嚴厲性、犯罪的利益及其想從犯罪之中獲得的立即利益等等情狀,倘其評估結果犯罪利益大於其風險,便會去從事犯罪。因此若未剝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而僅是在對行為人施以傳統的刑罰制裁,則在行為人衡量犯罪後的利弊得失後,仍會選擇犯罪,此種刑事政策就社會防衛的角度上,實有不足。故為消滅、減少行為人之犯罪動機,必須對行為人的犯罪所得加以查扣、剝奪,使其明瞭行為後無利可圖,以達到嚇阻、預防犯罪的目標。惟我國實務在查扣、剝奪犯罪所得之作為,以往鮮有建樹,有極大的原因,是因為我國在扣押及剝奪犯罪所得之法制上,存有許多的闕漏及不當的限制,使司法機關於偵辦時常投鼠忌器,而自行將查扣的範圍限縮在得為證據之物上。且縱使扣押犯罪所得,亦常因前開所述之法律問題,至法院判決時也未予剝奪。因此僥倖之徒一直不絕於途,不斷的挑戰國家公權力,並運用法制上的漏洞享有其不法利益。法務部為解決國內法制上之困境,在2009年2月間成立「查扣犯罪所得法令研修工作小組」,研擬提出「扣押與沒收犯罪所得法制修正建議方案」,在實體法及程序法上均提出對應的修正草案,惟因涉及面向廣闊,欲處理之問題複雜,自難盡善盡美,尚有部分需再加以斟酌。 故本文擬先點出我國法制及實務面上之不足後,再參照學說及相關國外法制,期望能找出我國之借鏡,並對照我國主管機關所提出之修法方面,研究其妥適性,提出本文之建議,以求建構出符合公平正義及人權保障之扣押、剝奪犯罪財產制度,俾消弭犯罪於無形。

關鍵字

犯罪所得 證據 抵償 追繳 追徵 沒收 扣押 修正草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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