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具有「保障」及「投資」之雙重功能,不僅具有基本保險保障之需求,更具有高度獲利之可能性,使得投資型保險成為新世紀的寵兒,短短數年間已經成為人壽險業者銷售之主力商品。但投資必有風險,雖然保戶能獲得較高之投資利益,但另一方面,保戶亦須承擔較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在雷曼兄弟公司於九十七年九月中旬宣布破產,引爆國內連動債風暴,在這場金融風暴下,不僅是一般投資,連投資型保險亦慘遭襲捲,進而衍生出許多糾紛。又現今關係企業及金融控股公司發達,當保險公司握有穩定之保險費資金時,能否忠實的為被保險人管理投資,而不為不正常之運用,應當是保戶最關心之課題。 投資型保險之介紹、種類,與人壽保險之間的差異,我國主管機關所訂之行政規範有哪些,及現行保險法是否足以規範投資型保險,都在本論文第二章有所論述。關於投資行為應定性為何種法律關係,進而適用何法律。而信託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上的說明義務及適合性原則,則將在本文第三章討論。美國法上的謹慎投資人原則之介紹,則於第四章敘述。第五章則是就現行實務判決的投資糾紛案件,作分析及討論。第六章總結上述內容,提出修法芻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