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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公民投票中介組織之建制及人民不服其審查決定之救濟途徑

指導教授 : 蕭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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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投票作為人民主權之直接行使,理論上應該具有至高無上的效力,然而由於公民投票終究是我國憲法規範下之制度,當然必須符合憲法的基本價值以及具有原則重要性的原理原則,因此其提案內容仍應受有一定之限制。再者,公民投票制度在辦理投票、提供相關資訊以及充分思辨的空間等事項,均須耗費大量人力、物資,為避免人民受限能力的不足而無法辦理投票,國家基於「基本權利之組織暨程序保障功能」亦應協助人民辦理公民投票。為達成上述目的,公民投票中介組織乃應運而生。 我國現行公民投票中介組織主要有職司協助辦理公民投票以及對公民投票提案為法定形式要件審查之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及職司對公民投票議題內容為合法性審查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其中,對於後者設置之正當性實務上爭議已久,因此本文擬分析外國立法例以及學者見解,歸納出兩種對公民投票議題內容為實質審查之可能模式,並提出本文見解:應廢除現行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而以中央選舉委員會作為我國唯一之公民投票中介組織即可。 在人民不服主管機關否決其提案之決定之救濟途徑方面,在訴願程序中,可能發生代議政府藉由訴願管轄片面變更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審議決定,導致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設置欠缺實益;而在聲請大法官作成解釋之部分,由於現行制度下,人民須「窮盡訴訟救濟途徑」始得聲請大法官解釋,此時縱然大法官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人民得以系爭提案開始公民投票,此時國家若已施行與公民投票提案相反的政策方針,則此種公民投票亦實益有限。對此,可能的解決方法除了大法官例外受理人民聲請釋憲外,由承審法官以系爭規定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提出客觀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亦是可能的辦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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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