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經濟時代之來臨,智慧財產權成為衡量國家與企業競爭力之重要指標。智慧財產權,以專利權之排他與獨占之效力最為強大,為智慧財產權之重要關鍵。專利權之排他性及獨占性,使專利侵權訴訟成為企業間之重要競爭手段。再者,不實施專利發明,專司專利侵權訴訟之專利事業體產生,更使專利侵權訴訟快速增加。專利侵權訴訟之救濟程序,自我國專利法全面除罪化後,侵害專利權之民事責任,即成為專利權規範之核心。就專利侵害之民事責任而言,首要探討發明或創作是否為專利保護標的,有無符合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三要件。繼而,判斷系爭產品是否成立專利侵權,判斷流程應先界定解釋專利權範圍,再以解釋後之專利權範圍,依專利侵害之判斷理論進行比對與分析,認定系爭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之範圍而成立專利侵權。再者,行為人成立專利侵權,專利權人即得對行為人主張專利侵害之民事請求權。禁止侵害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專利侵權案件,最常引用之請求權基礎。依我國民事法之原則,損害賠償之目的係在填補專利權人之實際損害。考量實際損害額之計算與舉證困難,專利法規定三種損害計算方式,即實際損害法、侵害人所得利益法、合理權利金法。此外,以懲罰性賠償金制裁行為人之故意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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