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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兩岸人格權之比較研究─以個人資料保護為中心

A Comparative Study of Personal Right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 Focus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指導教授 : 曾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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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與中國之交流互動於近年來發展蓬勃,其利弊得失之意見分歧,惟交流之態勢卻甚為明確。其中有關電子商務之發展及其他服務或貨物提供等事務,不免涉及台灣與中國間個人資料之交流傳輸。為此,不論其交流利弊,乃有探究兩岸間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現狀之必要,以提供交流上所必須之安全保護認知。 本文乃從個人資料保護為人格權保護之一環出發,先行討論何以採取人格權為個人資料之保護之法律基礎,再從人格權的發展認識中,理解人格權保護之歷程及其必要之所在。概略介紹其在立法例上之數種不同之保護模式及人格權在在權利保護上之特性,以資彰顯人格權之內涵。 其次,本文爬梳兩岸之人格權保護之發展沿革,台灣部分,以台灣於1949年後所承繼之中華民國民法為介紹之重心,並輔以司法實務上之判決見解,嘗試描繪現行台灣人格權保護法制之圖像。而在中國之部分,本文則側重於其法律之興替,蓋其政體採共產體制,其引導之法律制定,與往常吾人所認知之法律體例有所不同。然1978年中國改革開放後經濟策略變遷,亦帶動新形態之法律政策及帶來有關人格權保護之新樣貌,同為本文關注之重點。 其後,本文接續就台灣及中國個別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制進行介紹。台灣方面區分為二階段,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轉入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針對現行法之質疑進行評述。中國方面,由於目前並沒有一套架構完整之個人資料保護專法,故本文轉向期在各領域法中之有關條文,並特別針對專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之非法律部門規章進行較為細部的介紹。 文末,本文以為在現行中國保護未稱完備之際,台灣之有關機關在面臨兩岸間個人資料之國際傳輸時,應更審慎面對,甚至依台灣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第3款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加以限制,以防範個人資料侵害之發生。建議部分,本文認為台灣現行民法人格權相關規範較側重於事後防衛之保護模式,故提出可強化事前人格權保護及當事人對其人格權自主之內涵等建議,並試擬新增及修正條文於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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