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老是人生必然經歷的過程,亦是人生重要的階段,我國自1993年已正式邁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的高齡化社會之林,老化速度正呈現倍數成長,高齡化社會引發的照護需求與日俱增,更有學者將長期照護定位為生命歷程中的常態風險,足見,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已是刻不容緩的重要課題。 本文即以「長期照護機構管制規範之研究」為題,由研究生李美貴進行撰寫,旨在探討現行法規範對我國長期照護機構管制上值得商榷之處,並提供些許建言。國家為了實現對有照護需求者之社會國原則理念及履行國家保護與生存照顧之義務,而對機構採取包括:營運許可條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以及違反義務時應受行政處分等監督管制措施,惟此等管制手段將對經營者與服務提供者之營業自由權、財產權、工作權等基本權造成限制。是以,政府於執行管制措施的同時,應自憲法層次之基本權益保障以及所應遵循基本原則之觀點回歸權利義務面作論述,探討並檢視我國現行法規範於長期照護機構管制上所衍生之缺失與問題,於值此長期照護服務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已整併為衛生福利部,而長期照顧服務法甫通過並刻正著手制定相關執行細節之際,提出淺見以為參考。期能使得長期照護機構之管制在未來推動上能更加順暢,並能於法規面及執行面上同時兼顧受照護者權益與機構經營者之立場,建置我國可長可久之長期照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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