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犯罪人在我國司法上係屬較為弱勢的一個族群,其本身較容易受到社會汙名化,甚至從司法開啟偵查後至刑事制裁執行結束前的程序中,遭受到歧視。然而,司法被稱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精神疾病犯罪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亦應受到被告應有的人權保障。 臺灣近年來陸續發生可能是由精神疾病患者所為之重大刑事犯罪,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其中精神疾病犯罪人與刑事法最相關者,乃係刑事責任承擔之問題。我國在2005年刑法第19條及第87條的修訂,又美國精神醫學會於2013年修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這些改變似乎為精神疾病犯罪人與司法精神醫學體系帶來了一些變化。本文以精神疾病及責任能力為中心,探討精神疾病犯罪人於司法程序中偵查保障、精神鑑定、論罪量刑、監護處分的問題。本文同時蒐集日本、德國、美國針對精神疾病犯罪人的司法程序及刑事制裁效果制度,提出對我國現行法制的檢討與分析。 本文試著藉由文獻探討、判決統計、深入訪談實證之研究方法,提出我國目前對精神疾病犯罪人於刑事程序中面臨的困境,並透過文獻分析及訪談的方式,綜合目前司法與醫學實務工作者之看法,對立法、司法、及其他層面提出建議與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