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為緒論,主要介紹本文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與研究方法。私人經營補習班、幼稚園之所得現行實務將之歸屬於綜合所得稅中之其他所得,我國所得稅法就所得區分為九大類型,其他所得係以概括條款之方式,作為所得類型之補遺,因此,在討論私人經營補習班、幼兒園之所得屬其他所得之前提下,需就本文探討之私人經營補習班、幼兒園所得,可能之所得類型(執行業務所得、營利事業所得、其他所得),彼此作比較,唯有經由排除其他種類所得之可能後,始有以其他所得歸屬之,此為第二章「所得稅法下其他所得之概念」之內容。 建立所得類型歸屬之原則後,緊接著便係就本文主題私人經營補習班、幼稚園所得之所得歸屬作探討,因此,補習班之定義與幼兒園之定義即顯得重要,蓋縱使證明納稅人有所得,如無法證明其所得來源為經營補習班、幼兒園所得,則仍無法以正確所得類型加以歸屬,此外,現行實務係將私人經營補習班、幼兒園所得歸屬為其他所得,是否合理?此需由此二者行業之特性與各種所得類別比對檢驗,此為第三章之內容「補習班及幼兒園所得歸屬類別探討」。 另外, 現行實務就私人經營補習班、幼兒園之所得之查核,係以其是否申報、設帳、帳證是否完整,區分其查核方式,已設帳並申報者,依實際查稅之結果核定稅額,另一方式係基於稅捐簡化,如納稅人自願將所得額調整至財政部頒定之標準以上,原則依其申報,此即書面審查;未設帳者或設帳不完全者,則由稽徵機關各種調查方式,諸如上、下年度各一次訪查等掌握其收入,而就成本費用方面,則依據財政部頒訂之成本費用標準核定。實則上述一連串之查核行為,均應透過協力義務(設帳、登帳、申報等)與協力義務違反之效果(如推計課稅等)理解,此為第四章之內容「私人設立補習班、幼兒園之協力義務與課稅實務之查核」。 第五章為結論,就前述私人設立補習班、幼兒園所得歸屬、協力義務及違反協力義務之效果等,就前文之討論為總結與檢討。
為了持續優化網站功能與使用者體驗,本網站將Cookies分析技術用於網站營運、分析和個人化服務之目的。
若您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本網站使用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