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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稅務協談制度法律效力之探討

指導教授 : 劉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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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課稅權為國家高權,為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9條規定之租稅法定原則要求租稅之課徵,必須依據法律為之,否則政府無權徵收稅捐,人民亦無繳稅之義務。然在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案件之過程中,相關事證資料皆在納稅義務人管領範圍,稅捐稽徵機關在掌握程度上有一定界限,若遇無法查明之爭議事項,將造成案件懸而未決,又或稅捐稽徵機關逕行核定,亦使人民心有不服,後續產生諸多訟累。財政部為解決此一困境,頒定「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給予稅捐稽徵機關及納稅義務人就課稅事實不明之爭議問題一協商溝通管道,又稱之為「稅務協談制度」。此一制度行之多年,由稅捐稽徵機關普遍運用,對於促進稽徵效能及疏減訟源,固發揮一定之功效,然因該要點僅為財政部下達屬官之內部作業規定,欠缺法源依據而不具法律效力,反給予徵納雙方得以反悔之空間,而產生另一種爭議現象。 本文擬從稅務行政特性談起,並介紹該要點之修訂沿革及從憲法角度觀察協談制度之容許性,接著對該制度進行探討,使讀者能充分了解協談制度在稅捐實務上之運作情形、對於稅務行政之貢獻與存在之缺陷、深入剖析該制度之法律性質與效力問題,並將之類型化分析,且進一步系統性點出實務協談程序中較易產生重大瑕疵而影響協談效力之情形,一一推演出各情形下協談結果之效力歸屬,其次再將協談制度與國內其他已立法且性質類似之協商性行為做一比較分析,期能作為協談制度之改進參考。最後提出本文對於稅務協談制度法制化之建議以及相關配套措施,期能賦予稅務協談應有之法律效力,以真正落實保障人權、促進稽效及疏減訟源之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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