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5.202.4
  • 學位論文

由財產權保障論我國公用徵收制度—以徵收公益性為探討

指導教授 : 李仁淼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摘要


公用徵收乃憲法規範下之公益制度,故對於土地徵收法制公共利益衡量之探討,範圍即以立法、行政及司法作為中有無確實的實踐土地徵收制度所具有之憲法意義談起。本文之研究主題是以土地徵收「公益性」為之,對其屬不確定法律之概念分析,及其適用上牽涉價值與利益衡量之判斷,對此,本文探討內容導向分為程序面與實體面之二架構。 程序面先由土地徵收在我國法制上之審議程序機制觀之,行政機關很難以客觀、審慎之態度仔細推敲判斷需用土地人所評估事業計畫之合理真實性,畢竟商業法規經管內容並非地政行政體系人員所熟悉之領域,且行政法院對其亦有「審查能力之極限」窘況,常無法勝任審查土地徵收之個案是否合乎「公益性及必要性」。因此,對於土地徵收具體實施之適法性,應提供其根本性之審查原則,如在土地徵收程序上訂定「徵收審核標準及程序」規範,以達法條明確性並融入合法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公益性原則、均衡性原則等。 實體面則由土地徵收條例之實際案例分析判斷其公益性,一般而言土地徵收,並非唯一方法,乃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故土地徵收最重要之遵行條件,乃是公共利益之審慎考量,土地徵收條例列舉之各項事業,僅是限定土地徵收適格事業之範圍,然實務上幾乎符合興辦事業者一經提出,徵收機關即內政部即准予徵收,就由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99次會議至第83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數據即可得知,而忽略公私益之衡量,對人民憲法上財產權未盡保障之能事,背離釋字第409號解釋之旨意,土地徵收機關應考量若「公共利益」非為「重大」與「急迫」者,即不應屬於「公共福祉」之範疇,不具徵收之合法性要件。

參考文獻


4、陳文琪,土地徵收有關公共利益衡量之研究,頁108,政治學地政學碩士論文,
6、林明徹,現行土地使用法制中有關土地使用限制之研究論文,頁12,2007年1
1、林明徹,現行土地使用法制中有關土地使用限制之研究論文,頁12,96年1月29日。
3、林昕蓉,運用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研究—以私人興辦之都市更新事業為中心,頁20,1989年2002年。
16、陳仲嶙,徵收之憲法拘束:以私用徵收的違憲審查為中心,頁1070,國立臺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