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38.141.202
  • 學位論文

相對應收入不得遞延認列合法性之研究

指導教授 : 黃俊杰 劉建宏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摘要


營利事業從事商業行為,須藉由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並據以編製財務報表,以反應其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我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其課稅所得,係以商業會計制度為原則計算所得,再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調整計算課稅所得,並據以計算應繳納之稅額。 為因應全球化,我國2008年金融管理委會決議改以完全採用方式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接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2007年發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第13號解釋,明確指引顧客忠誠計畫會計處理方式,得將可辨認單獨組成之部分遞延認列收入,惟於稅法上計算課稅所得時,行政機關僅得以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概括授權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於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進行規範;惟該法規命令,須具體明確規範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始能對於法律保留之補充事項予以規範。是在我國以商業會計制度為原則前提下,透過比較我國導入國際會計準則前後會計原則之改變,探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範獎勵積點所相對應之收入不得遞延,有無逾越母法,增加法所無之稅捐。次探討於違反權責發生制下,提前認列獎勵積點之收入,而所對應必定發生且直接關聯之成本費用,無法配合認列,有無違反量能課稅原則。若違反量能課稅原則,於追求稅捐稽徵經濟原則下,規範一律不得遞延認列相對應收入是否妥適。 本文藉由探討相對應收入不得遞延認列合法性問題,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涉及稅基進一步之瞭解,為避免稅捐法律主義遭架空、保障納稅者之權益及追求公平課稅,提出相關修法建議,並期待立法者能避免過度追求稅捐經濟原則,而忽視量能課稅於憲法上之要求。

參考文獻


10、 張藏文 量能課稅原則與稅捐爭訟,法學論著,第66卷第12期,頁1727-1751,2015年12月。
1、 陳孟嬋,論稅捐法上法律保留事項及其正當法,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7月。
5、 陳清秀,法治國原則在稅法上之運用(上),植根雜誌,第29卷第9期,頁344-360,2013年9月。
6、 陳清秀,法治國原則在稅法上之運用(下),植根雜誌,第29卷第10期,頁361-376,2013年10月。
一、專書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