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即是希望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而不是私法上雇傭關係,本文係以金管會組織法第31條第1項為中心,探討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於國家機關組織變革,其轉任行政機關權益之影響。公營事業員工雖有國家考試資格,惟並無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僅為私法上雇傭關係,故轉任人員權益保障為本文探究重心,參照學說及實務見解開展如下: 第一章 緒論,透過問題緣起、問題提出,案例事實,問題索驥,本案爭點、公務員權益保障,說明研究目的、方法,研究範圍與架構提出,並對各章節作重點說明及文獻探討。 第二章 探討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不同之任用法制,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從公務員服從義務、正當法律程序於本案涉及公法上具結義務旨在就我國公務人員職務關係的改變的探討,透過案例檢視轉任人員權益保障。 第三章 本案立法上之不平等,及法律適用不平等,立法體系正義,事物本質可相提並論性,試作憲法上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規違憲審查,憲法上服公職權利與工作權利競合關係。 第四章 對法律漏洞填補方式與個案法律及保護規範理論之剖析,就保護規範理論之適用及工作權受損補救措施論述。 第五章 本案救濟與釋憲可能性,從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書,就復審與行政法院判決作批判;並對法律違憲疑義,論述釋憲可能性。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總結上述分析之研究心得,提出建議,期能促使行政機關重視公務人員程序權益、實體權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