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抵價地模式」源於區段徵收,而以開發後可建築用地補償地價,透過地權調配而達成土地整體開發之功能,行於台灣地區二十餘年來,著有績效。 剖析其內涵,驗之現行法律有關市地重劃抵費地有異曲同工之處,推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乃至都市計劃相關開發等,在關係權利的重分配性、交換性、補償性與儲備功能的循環性,即以「地價地權化」,建構公平與效率的土地開發模式,有創造財政流通的功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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