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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大學自治與學習自由-以東吳大學法學院選課制度所生爭議為例

摘要


大學自治之精神,在於鞏固大學及其成員作為憲法上學術自由之基本權主體所形成之制度性保障,而自治權行使所欲捍衛之範圍,自當以學術自由之內涵,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作為核心宗旨。然我國實務上,許多大學院校似未能理解大學自治作為制度性保障乃為手段,本身並非目的(保障學術自由)。基此誤解,造成許多案例中,大學成員之權利受到大學以自治權為名之侵害,又無從救濟之本末倒置現象。本文以東吳大學選課制度所生爭議為例,首先闡釋大學自治與學習自由之憲法內涵,再逐步檢視現行實務上的大學法規與學校行為於程序上和實質上是否符合現代法治國原則之期待,並帶出本文擔憂大學自治作為特別權力關係復辟之疑慮,進而提出應確立大學生作為大學成員,須參與校務、共同決定大學自治事項,以作為抑制「特別權力關係」舊病複發抗生素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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