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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之憲法理論與問題-以大法官會議解釋爲中心

摘要


現代憲政國家,不滿於傳統形式主義的法治國家,而追求以人性尊嚴爲中心實質憲政國家。此種正義國家之要求,對租稅負擔不以國會多數決或立法程序(租稅法律主義)爲已足。進一步要求稅法整體秩序所表彰之價值體系,與憲法價值體系協調一致。故所得稅立法裁量權應受憲法價值觀拘束,特別是憲法基本權拘束。而爲違憲審查對象,其中以財產權、工作權、生存權與平等耀最爲重要,本文以所得稅怯之憲法依據與理論爲中心。參酌大法官會議有關解釋,試圖對建立租稅死義之實質衡量縹準,以保障納稅人基本權而提出初步構想。 憲法對財經秩序之基本價值觀,在於讓個人自主利用財產,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換言之,以人爲中心,生存保障優先於營業保障。但現行所得稅法,個人配偶及子女生存所需費用之減除,較之營業必須費用減除相形失色:所得稅並淪爲以薪資所得爲負擔重心之大眔課稅。有必要闡發所得稅之憲法法理,使人格發展與人吐尊嚴受到重大重視,讓所得稅成爲更民主、更富人性、更具社會性之負檐正義理然。

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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