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六年七月,憲法第四次增修於憲法增修條文中新追加了一項「中小企業保障條款」(第十條第三項),今國家負起扶助、保護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之義務。此一根本於保障中小企業「生存權」而制定的增修條款,不僅有違憲法保障生存權之固有意義,且因現今世界各國之中小企業政策潮流,多以輔導、促進有發展潛能的中小企業為中心,是項增修條款之制定實有開倒車之嫌。更者,對照於現行規範我國經濟體制基本運作原理的競爭政策之理念,本項增修條款之落實亦有可能阻礙競爭原理之正常運作,妨礙整體經濟之健全發展。本文從中小企業政策之根本理念出發,探討本項增修條款的各項問題點,並深入探討其與競爭政策之對立關係,職司競爭政策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原本應對此種中小企業保護政策加以反論、抵制,惟從其相關之實務運作中,吾人卻發現該會於競爭法規範中實踐過時的中小企業保護政策。本文認為,立法(憲)或行政部門應再次探究中小企業政策之基本理念,重新釐清中小企業政策於整體經濟政策中之定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