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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法治國檢察官之偵查與檢察制度

摘要


法治國家的意義,究竟仍只是政府機關依據權力分力的「權限分配」,即以機關本位的理解;抑或應以「人民權利保障」為核心的基本思考,即其法認知為機關權力只居維護民權的下位概念。如持國家機關為高權主體思惟者,單憑機關權力即得作為正當化理由;然對法治國家採認知為保障人民權利的核心理念者,則法治國家概念即應被認知為「人民對抗國家侵害的防衛權利之集合」(Die Summe der Abwehrrechte gegenüber staatlichen Eingriffe),此時政府機關所為侵害人民行為例如羈押、搜索,必須不抵觸法治國家概念人民權利保障(免於被侵害的權利);否則,仍無法逕為正當化。 檢察官之偵查行為與檢察制度,如就法制史沿革以觀,實為避免法官糾問而有檢察官之設立,即廢止法官的審前調查,縮限法官之權力,進而落實不告不理原則。在法治國思惟下檢察制度係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避免法官恣意而生,這也是檢察官被稱為民主法治革命的產兒的法背景。 檢察官所為之偵查與早先糾問法官審前調查主要差異,乃在於:檢察官被賦予人民權利維護的任務(除了被害人之權利外,尚兼及犯罪嫌疑人權利)及監督警察的調查行為,發揮以保障人民權利觀點的法律監督,促使偵查秩序亦為法律程序而納入法治國的軌道。 對於刑事訴訟法上基本權利之侵害,則尚須區分涉及認知程序或純粹保全程序而有不同,亦即兼顧手段與目的性之考量,作為程序規範的具體化制定。 檢查制度與法治國家認知如何契合,涉及到檢察官是否及如何為偵查認知程序的主導者角色。而目前檢察制度依法院審級配置,似乎有礙於檢察官為全程監督機關的任務。此外,檢察官與辯護人在偵查、審判、執行程序中的互動關係,亦應有重新體認。又,檢察官如何成為「舉世最客觀的官署」,而其與法官的任務角色,如何在功能上成為聯立的、同地位的司法機關,在在均與其具有「法律維護者」的角色認知有關。 本文,針對檢查官之偵查與檢察制度的基本認知與目前實務扞格不入情形提出探討。

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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